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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25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1:17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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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25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第25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0]19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将该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公告第25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5号

  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建设部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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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4]594号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考核定于今年年内开始,时间紧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是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通过考核提高从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二、交通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在今年年内开始(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计办价检[2002]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日前,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部分省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导。从督导的情况看,各地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扎实地抓好重点检查。根据计划,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应于10月底结束,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只抓了省一级单位的检查,市县一级的检查进展缓慢,有的还未展开;有的地方重点检查进展较快,但为抢时间,工作不够扎实深入。为确保检查成效,搞好重点检查,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即由10月底结束改为11月底结束。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进度、抓紧完成检查工作,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重点。

二、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从检查情况看,有的地方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研究不深,检查中出现偏差。因此,各地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为了搞好检查和处理,现对有关的几项政策重申如下:一是以限定标书可投品种、规格的数量为手段强卖标书的,属强行收费;分解标书的,属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二是中标合同不签数量,中介代理机构改按品种、规格等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属自定标准收费(预收的除外)。三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及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收取标书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的,属乱收费行为。四是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要责令限期退还,到期仍未退还或根本不予退还的,属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变相收费行为。五是执行的价格没有正式文件为依据,口头同意或报批文件上签字同意等不规范行为均无效,由此造成的提价属于擅自调整价格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药品招标收费检查的政策依据为:2001年10月15日以后,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文件检查,在此以前,按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检查。

三、加大案件的处罚力度。从检查情况看,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上,特别是医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各地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程序,加大处罚力度,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解决好查出金额大,处理力度小的问题。对遇到干扰、阻力大,处理困难的重大案件,可依法按照程序移送上级部门处理,确保检查处理的力度。

四、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各地要认真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或经处罚后认真整改未再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并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筛选,向国家计委(价检司)推荐一个正面典型单位。

五、加强调研促进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各地要将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利用检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检查成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建议,以堵塞漏洞,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促进制度建设。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快整改,加强自律,避免屡查屡犯。

为了全面总结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及时的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及时上报(包括2个典型案例)。我委将于11月中下旬召开由部分省市参加的检查汇报会,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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