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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50:18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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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条 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
第四条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条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
第六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第七条 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
第九条 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
第十条 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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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和科学方面的联系,发展中国和卢旺达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各自的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根据友好关系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加强和增进互利的文化和科学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双方可能接受的基础上,在科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卫生、文学、艺术、电影、广播电视、新闻、体育和旅游等方面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和交流经验和成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互派留学生。为此目的,根据可能,缔约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一定数目的到其本国的学校或科研中心学习和进修的名额和奖学金名额。
  缔约双方在尊重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授予的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本国的教师、学者应聘到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自己的人民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为此目的,双方将互派乐团、剧团、艺术家访问,举办音乐会、艺术展览、讲座以及协助购销文化和科学影片。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家、科学院和大学图书馆以及其它科学、艺术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科学、教育、医学、技术、文学和艺术方面的出版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翻译和发行对方出版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书籍、小册子和杂志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交换广播电视节目、音乐、录音带以及纪录片和科教片方式发展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进行合作,以便组织体育比赛和开展两国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旅游对了解其它国家人民的生活、工作和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缔约双方鼓励旅游活动并对此提供可能的协助。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规章,鼓励两国民间组织之间建立文化和科学关系。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的范围内的有关文化交流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在没有专门协议的情况下,将根据互惠的原则和双方各自财政状况的可能性来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顺延五年。
  在本协定终止时,各类受益者所享受的待遇将继续到本协定终止年的年度结束为止。
  本协定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3月18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 化 部 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朱 穆 之         弗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
    (签字)              (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工作,规范对企业的授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授信分为三种:一是基本授信,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授信企业况所确定的基本信用额度;二是调整授信,即基于企业生产或经营需要而增加的贷款额度;三是特别授信,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
况,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信用额度。对企业的前两种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后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下级行就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须报请上级行批准,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额度超过申报行当年的基本授权限额,上级行的批复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和对该分行的特别授权。
如果某企业属于我行确定的优秀企业,总行对分行的特别授权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别授权。
三、对优秀企业可在贷款、贴现、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业务范围内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各类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捆在一起自行调剂使或违章越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章、风险管理办法和授权授信管理权限执行。
对优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按风险管理办法操作,并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不能一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后者仍应按授权限额报批)。
四、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审批,对同意贷款的项目可按规定出具贷款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如企业确实需要授信额通知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总行营业部贷款涉及企业授信管理的,由各一级、准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优秀客户标准和企业名单提出申请,报总行营业部审查。营业部审查同后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定。信贷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整的授信额度和对营业部特别授权的内容。
六、总行对某企业确定或调整授信额度后,主办信贷部门应将授信情况通报其他信贷部门和总行营业部。
七、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额度,一般只在银行内部掌握,但因改善对优秀企业服务等原因确需告知授信企业的,可采取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以书面通知的,应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附: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
(1998年度)
________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经我行审查决定对贵公司确定如下授信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贷款方式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
二、票据承兑
在我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三、票据贴现
在我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四、对外担保
对经营和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担保申请,可以提供总额________亿美元的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五、签发信用证
在我行申请签发人民币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__亿元,外汇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以上授信额度不妨碍贵公司提出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对上述业务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本通知仅限于贵公司使用,对其他企业不具有融资或担保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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