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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全面部署珠江十年防洪体系建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4:47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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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全面部署珠江十年防洪体系建设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全面部署珠江十年防洪体系建设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6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意见》通过总结珠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经验及流域防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珠江流域近期(2002~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总体部署、建设任务以及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通知指出,珠江流域防洪建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加强珠江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水利部组织珠江水利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论证,制定了《若干意见》。在工作过程中,水利部认真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等13个部门、单位和珠江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基本达成了一致。因此,《若干意见》的实施具有广泛的基础。
目前,珠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正在组织流域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若干意见》实施方案,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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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金华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金华经济发展,规范金华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金华名牌产品,是指在金华市境内生产并经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称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金华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由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金华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制定金华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金华名牌产品发展规划,负责制定《金华名牌产品评价办法》、《金华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金华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开展评价、认定和管理金华名牌产品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设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华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企业申报金华名牌产品;负责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的金华名牌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金华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金华名牌产品的跟踪、监督、管理。
(六)对假、冒金华名牌产品以及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字样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承担认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农业企业,凡符合金华名牌产品认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四、金华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五、培育、发展金华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品、优势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六、申报金华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2、具有依法登记的有效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优势特色;
5、质量管理基础扎实,计量管理、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标准,并有效运行;
6、批量生产满3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3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7、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8、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销售收入、税利、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茅。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有效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批量生产满3年,形成合理的生产规模;
4、生产技术先进,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5、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金华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2年内国家、行业或省、市、县(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八、金华名牌产品每年认定一次。每年4月底前,认定办受理金华名牌产品申报。
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金华名牌产品申请表》,报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农产品须先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按金华名牌产品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认定办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认定办收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和市级企业报送的金华名牌产品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市场占有情况、经济效益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认定委员会各委员审查。金华名牌产品评价办法由认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认定办将认定委员会各委员审查后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报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认定。
九、认定委员会认定金华名牌产品采取委员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1、必须有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3、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牌产品,授予“金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金华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同时注明获得金华名牌产品的年份。
十二、金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市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免予各类监督检查,并择优推荐浙江名牌产品。
十三、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益。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十四、金华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延续。
十五、未获得金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
凡发现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六、金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认定办可提请有权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认定委员会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金华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金华名牌产品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金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
十八、参与金华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金华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九、除按本办法进行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1997〕6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本办法由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

徐开宇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检察改革的春风已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整体向前迈进。而作为其中重点内容的公诉制度改革,则不可避免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新变化,同时也给如何开展好公诉工作提供了新课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提前介入和庭审方式的变革,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须围绕指控的罪名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并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而检察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证据全貌;当前案件侦查质量大幅度滑坡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诉机关,使公诉质量难以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工作监督不力的状况同样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违法行使侦查权的情况较为普遍,违法取证、以罚代刑、超期羁押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系列问题,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带来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而检察机关往往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立案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形式单一而局限,造成监督被动且软弱无力。这就使检察机关工作前移全程指导侦查活动成为必然。
以往,检察机关的一贯作法是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证据缺陷就一成不变地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抵触情绪很大,双方关系僵化,导致补充侦查活动敷衍了事,所取证据达不到诉讼要求,办案人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限,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公诉质量也不理想。因此,检察机关应打破传统观念,在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上,彻底改变那种阶段性的消极制约,而向覆盖整个侦查全过程的积极制约方面迈进,并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导权得以顺利行使,并在工作实际中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一、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与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适应公诉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联系协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案前沟通,对可能不捕、不诉的案件,防止在报捕和起诉之前。三部门办案人应从起诉定罪率这一重要标准出发,各负其职,各抒己见,共同商讨,统一认识。定期召开与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联席工作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通报各方工作情况,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收集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执法上不能达成共识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研究,提高办案人的质量意识;同时使检察机关部门间密切合作、共同配合,改变本位主义、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发生矛盾由部门领导评说的不和谐气氛。加强工作联系制度,有利于消除办案人之间的隔阂,树立诉讼一盘棋的思想,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二、适时介入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为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诉,检察机关在侦查部门移送起诉之前,应直接参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但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要明确“指导侦查”的正确含义,充分认识到主要的收集证据工作还应该由侦查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只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发表方向性意见,决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现场指挥,凌驾于侦查机关之上,要处理好指导侦查与监督的关系,防止对案件在移送起诉之前就盖棺定论,造成在审查起诉阶段陷入被动。应在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对侦查活动提出建议,协助刑侦部门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全面收集证据,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不能太广,应集中体现在以下9类犯罪:1、特别重大案件;2、严重暴力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既遂、抢劫、爆炸、放火、带有黑社会集团犯罪等案件);3、重大交通肇事案件;4、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5、重大责任事故案件;6、公安干警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伤亡及涉嫌徇私枉法的案件;7、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8、自侦案件;9、有必要介入侦查的其他案件。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刑事侦查指导权的行使
指导侦查是一项公诉工作提前运作贯穿侦查阶段的持久性工作,不在一朝一夕,也不局限于个案,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与之相辅相成,共同保障这一权利的正确行使。
(1)建立通知制度。即侦查机关发现重特大案件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在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活动。
(2)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侦、治安、信息中心和各基层派出所建立联系点,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办案人的办公、住宅电话及传呼号码告知上述单位,做到全天候联系,接到通知后尽快到位。
(3)建立介入侦查登记和报告制度。即建立介入侦查登记簿,记载每次介入时间、地点、简要案情、介入方式、介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侦查建议;在接到介入侦查通知后,如认为有必要请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参加的,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4)建立列席制度。即列席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会,并享有发言权。
(5)建立文书制度。制作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的新文书《引导调查取证通知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审核证据,注意做到从程序证据的完善与实体证据的补充、有罪证据的收集与无罪证据的核查、罪轻问题的补查与罪重问题的彻查以及薄弱证据的巩固、案件新情况的调查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案情特点、起诉需要制定严密的引导侦查取证提纲,在受理后短时间内,由承办人拟写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送交侦查人员,10日内未侦查取证完毕,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是否退补或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与侦查人员一同补侦。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既可以加强工作联系,扭转对立情绪,又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使侦查活动符合起诉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撤诉和退补率,从而形成联手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案件快侦快诉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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