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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6:28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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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1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拟定的《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2005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3〕8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府办发〔2004〕146)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2006年1月1日起使用的国债资金、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银政合作贷款资金、公益建设资金等政府性投资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中央、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市级财政金库及其他专户下拨补助的项目资金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拨入市级基本建设专户,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直接支付的范围: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中: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费、代建费、监理费、中介机构审计费、质检费等其他可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或委托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开具支付令,通过市级财政国债专户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专户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下同)。
  第四条 授权支付的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不适宜直接支付的零星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自行支付。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将资金领拨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专户自行支付。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结余资金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市级财政部门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专户。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支付必须的设计、规划、土地等前期工作费用。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首次国库集中支付时必须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立项批复;2、概算批复;3、土地使用证明文件;4、规划选址意见书;5、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6、预算批复;7、中标通知书;8、施工许可证;9、施工合同;10、监理合同;1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基建专户);12、代建委托书(指代建项目);13、代建合同(指代建项目)。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一律不得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1、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支付。即必须根据经过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支付。
  2、工程进度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月结算支付。每月15日前申报上一月的工程进度及费用,支付工程价款按审定的工程进度的70%支付。
  3、拼盘资金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同比例额度支付。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结算工程竣工价款时,扣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可一次性支付完剰余的工程款。
  5、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经办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必须签字,并出具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的合法票据,市级财政部门才能开具支付令,项目法人对其所支付的款项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当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投资额80%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处理事项示例:
  1、直接支付的款项。借方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贷方为: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等。
  2、授权支付的款项
  (1)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授权支付的款项时,借方为:银行存款;贷方为: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等。
  (2)从基建专户支取使用时,借方为:待摊投资;贷方为:银行存款(或现金)。
  (3)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授权支付款项结余退回市级财政部门或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时,借方为: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等;贷方为: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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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廊坊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容貌景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内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是对门前区域承担管理义务的具体责任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行政机关,承包管理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秩序、建筑景观美化、车辆停放秩序、铲冰清雪和物料堆放、门前经营秩序等项工作。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市政府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市区范围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会同市文明办、爱卫办等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情况的检查活动。
公安、城乡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工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责任区域内的“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书,并制定本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书应当明确各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责任单位“门前五包”的工作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筑物、门前场地和公共设施。各责任单位及“门前五包”的具体范围,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确定各责任单位及“门前五包”管理责任区域的原则是:
(一)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庭院、建筑、土地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是责任单位;临街二层以上建筑物属于多家共有产权或者共同使用的,一层临街房屋的产权人是责任单位。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本单位临街一侧建筑物墙基至便道路缘石(无路缘石的,至道路中心线)。
(三)各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机构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责任分工做好市容和环境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秩序
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达到门前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十无”,即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烟蒂痰迹、无污渍遗撒、无污水淤泥、无拉挂晾晒、无尘土砂石、无污水粪便、无积存垃圾、无渣土杂物。
(二)包建筑景观美化
负责规范设置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空调设施、遮阳遮雨设施;
负责定期对责任区楼体、墙体立面进行清洗、粉刷和美化;
负责责任区楼体、墙体、门口的夜景亮化的设置、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功能齐备、正常使用;
负责责任区内建筑墙体、橱窗、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小广告的清除工作;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施的规范设置与维护工作。
(三)包车辆停放秩序
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非机动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统一按照规定方向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劝导、纠正。
(四)包铲冰清雪和物料堆放管理
负责及时清扫、清理责任区内的积雪积冰,临街施工现场按照批准要求规范堆放物料。
(五)包门前经营秩序
负责责任区内经营秩序的维持,做到门前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商贩、乱摆摊点、乱堆杂物,确保门前秩序井然。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以由责任单位自行管理。自包有困难的,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无论自包或者委托代包,均由责任单位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门前五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廊坊市规划区“门前十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廊政〔2006〕5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巴里克糖业项目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巴里克糖业项目


(包括甘蔗农场)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换文,就巴里克糖业项目(包括甘蔗农场)的具体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派遣足够的和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已建成的利比里亚巴里克糖业项目的生产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具体任务是:
  一、帮助利方进行设备安装、检修、调试并使利方人员掌握机械设备性能;
  二、对糖厂第一个和第二个榨季以及两国政府可能商定延长的时期内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甘蔗农场的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四、在实施上述任务的过程中,对利方人员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就地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尽快地掌握生产管理技术。

  第二条 根据利比里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承担作为巴里克糖业项目组成部分的下列具体项目:
  一、日产六千公升的酒精车间一座;
  二、为巴里克糖业项目一般维修服务的机修车间一座;
  三、对巴里克糖厂现有设备、工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利方的实际需要和中方可能,帮助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对甘蔗农场的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适应机械收割。
  本条所述三个项目的具体规模、内容及具体实施等事宜,在中国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后,由双方商定。

  第三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项目,中国政府提供的设备材料和设计所需的费用,由中国政府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以人民币计算的专项贷款解决。贷款金额和贷款偿还办法,待上述项目设计完成后,由双方另行商定。
  利方负责土建工程施工、提供配套电动机和酒精分装容器,并负担其费用。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述由中国方面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及发运提取等有关事宜,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利比里亚糖业公司签订合同办理。

  第五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项目,中国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专业和工作期限,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利比里亚糖业公司签订合同办理。他们在利比里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日和十月三十一日换文办理。

  第六条 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项目需要的当地费用,按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由利比里亚政府负担。
  当地费用包括:
  一、当地的材料购置费,当地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当地培训费和当地人员工资等;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
  上述当地费用,除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费由利方每季度的前十天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日和十月三十一日换文规定的标准拨付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经参处外,其余由利方直接支付。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九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  人  三             詹姆斯·菲利普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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