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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8:16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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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监会


发改价格[2007]7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河北、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海南15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河南、安徽、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内蒙古、黑龙江、陕西、宁夏、青海、新疆、重庆、江西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为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差别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部分省份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不到位,甚至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的行为,不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价格措施,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平稳发展。
二、自查自纠
各地要对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凡是没有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有关规定,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情况进行清理,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三、坚决制止违规行为
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差别电价落实情况调整各地电力规划,调减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停止在该地区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工作。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每月初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的情况,并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拒绝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未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地区的输配电价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于2007年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电 监 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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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3号 2008年1月21日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报送的《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
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2008年1月8日)

为确保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及其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精神,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随配套费一并征收,其中代收供气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元,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8元。
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我市城六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受市建委行政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凡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用户,可以享用供气和集中供热服务,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可以分别申请使用配套费中每平方米15元和18元的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补助资金。
四、供气、集中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气、集中供热协议,以及用户缴纳配套费的缴费凭据等有效文件,是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结算的必备条件。供气、集中供热企业持上述文件每季度到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和受行政委托相应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作为安排返还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部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根据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及结算数据,市本级配套费返还部分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余转入下年度或在当年继续调整安排使用,超支部分抵扣下年度支出。
六、配套费中代收的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系代收资金,不属于配套费减免范围,不予减免。
七、符合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以及《西安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具备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资质,单机容量超过29兆瓦(或锅炉单台容量超过40吨/小时)的供热企业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具备申请使用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资格。
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各自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结算资金的返还工作,如与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另有供气或集中供热合作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市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返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配套费返还时间从2005年配套费调整之日(住宅建设项目2005年10月1日,其它建设项目2005年7月15日)起计算。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就业办法》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一个重要文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是市政府落实国家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体现,
也是市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大举措。其实质是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应按《就业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并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监察工作,由劳动行政和人事部门依法执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应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和应尽的义务。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私营、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农村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单位,都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认真填报市统计局批准市残联制发的《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和《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单位情况表》。
各单位填写《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要按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规定的时间报送;《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确定各单位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数额,区、县残
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此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五、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六、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其按欠交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逾期30天仍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减免的,须凭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证明或决算报表,向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区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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