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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05:08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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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决定第七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可根据情节暂扣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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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青岛莱科达微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莱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全鸿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全鸿公司)唯一股东、董事陈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并由陈某作为协议中相关物业业主,就所欠货款的清偿问题签订一份欠款偿还协议,协议记载甲方为莱科达公司,乙方为全鸿公司;协议内容为:甲方自2001年起,开始为乙方加工生产液晶显示屏等产品,截至2008年11月30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86.705646万港元。经双方协商,乙方愿意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城花园A15号的一栋物业,按照双方议价,过户给甲方用于偿还欠款。偿还欠款后所余之差额,由甲方分两至三次在2009年3月1日前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全鸿公司股东、董事陈某在乙方处签名,并由陈某于2008年12月17日在协议中相关物业业主处签名并加注:“上载之日期因资料已送去办理房产证,决定何时下来未定,唯乙方必全力配合办理。”因全鸿公司与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莱科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全鸿公司与陈某连带支付货款及利息。


【分歧】


案件审理中,围绕被告个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个人不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协议中乙方明确记载为被告全鸿公司,而被告陈某作为被告全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中是以乙方名义设定义务的,因此,其个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以有关物业为被告全鸿公司的债务清偿提供非典型担保,在无法按照欠款偿还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时,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假借被告全鸿公司名义,出于个人目的,以物抵债方式加入到被告全鸿公司清偿原告货款债务的已有法律关系中来,通过代物清偿消灭被告全鸿公司对原告的原有债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


第一种意见的偏颇之处在于机械解读协议字句,未能从当事人签订协议的动机、目的出发正确认定协议的本质。第二种意见的不当之处在于,对于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认识有误:债的担保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证措施,其不像主债那样是一定要实现的债权,而只起补充性和预防性作用,只有在主债不能履行时,担保之债才实现。而订立本案欠款偿还协议就是为了实现以物业抵欠款,无主债、从债之分,因而非担保之债。


真意保留制度实际上是外观主义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真意保留,又称内心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内心,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关于真意保留的效力,通说认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


本案中,尽管协议中提到的物业业主并非陈某,但物业房款由陈某支付,陈某与案外人双方产生矛盾之后,陈某遂产生趁双方没有分开时尽快将房屋处理掉的想法。然而,落实在本案欠款偿还协议中的内容就是由被告陈某通过代物清偿消灭被告全鸿公司对原告的原有债务。依据民法原理,被告陈某这种“真意保留”的法律后果为:按照其外在表现的表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虽然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但此替代的目的,并非在于消灭旧的债务而成立新的债务即债的更改或债务更替,因而客观上需要清偿人提出现实的他种给付,由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如果当事人仅达成了合意而没有为现实的给付,则只发生债的客体变更。本案中,虽然约定“以房抵债”的代物清偿方式了结原有债务,但由于代物清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原来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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