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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来人员“七不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24:44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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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来人员“七不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来人员“七不准”规定

(1996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27号)


一、不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

二、不准拦截公务车辆;

三、不准纠缠、每辱、殴打、威胁机关接待人员;

四、不准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器械;

五、不准在办公区哉内喧哗、吵闹、滞留,干扰工作秩序;

六、不准捏造、歪曲事实、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七、不准损害公物、破坏环境卫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期情节,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收容、遣送及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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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若干问题再探讨
             ——读吴汉东教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引发的思考


 【摘要】比较法视角下,分析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界限问题似乎可以寻得理论界及实务界需要的可以解决“合理使用”系列问题的答案。但经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合理性”标准问题的考究后发现,即使是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四标准”试图为我们提供一把开启妥善解决“合理性”标准问题的金钥匙,但因“合理使用”背后所涉及的理论远非对此文本进行合理解释所能全部概括,因此“四标准”之下的问题似乎并未实质性减少。但值得相信的是,对此问题的不断探讨,对于其日后的理性解决必然裨益颇多,如吴汉东教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就是这方面的集大成之作。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侵权使用;合理性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限制著作权权能的制度,因其与著作权侵权使用制度一水之隔,故伴随着著作权保护呼声愈发高涨而倍受关注。本文着重探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合理性”标准及其背后的问题,故对前述著作权侵权使用仅作概念性阐释。笔者以为,两者的界限问题如能在一定程度上妥善解决,对于理论或实务中系统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亦或侵权使用都有相当的启示价值。当前学界更多的想法是从立法或司法角度进行改革或重建,实际上如能更多从历史或者说背景的角度进行适量分析,则一定程度上可以窥探出中国大陆因何在此问题上或者停步不前,或者只能更多借鉴相关国际性公约及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如美国)。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理使用”相关含义概述

  学界对于中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含义的理解颇多,此处笔者略引几则有代表性的定义以便下文探讨:沈仁干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郑成思认为:“合理使用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段瑞林认为:“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杨崇森认为:“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张静认为:“合理使用是在公平合理之范围内,可不经同意而引用或复制他人之著作物。”吴汉东先生归纳总结出“合理使用”定义需要把握的五点:即为使用有法律依据;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不需要对价;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进而吴先生提出了自己对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二、中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背景

  虽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纵使国内外学者翻译的结果皆如此),但如从中西方当时之立法背景分析,两者所依环境及相关理念大为不同。分述之:

  1.中国大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背景

  中国大陆“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充分地体现了特殊国情和立法指导思想。其中,特殊国情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并认为“公”就是合理的,“私”就是不合理的。因此不承认知识私有,也就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作为私权的著作权。而立法指导思想则是特定政治及经济政策下的原则反映,且不论当时之中国大陆是否确实有法,即使确实有法,但在公有制大背景下,如前述所言,私权被附以政治意义,因此被极力得排除到个人权利之外。

  由上观之,当时作为私权的著作权可能谈及甚少,因此更无需去过分讨论“合理使用”制度。笔者窃以为,并非是是否重视的问题,而是意识上是否曾经认识到并且在日程上给予正中考虑的问题。虽然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学界一批前辈学者开始主张对著作权及其相关制度进行关注以至立法。但是由于长期立法理念根深蒂固,立法者面对涉及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私权时依旧比较保守,且当时在国家之下,个人之上还有集体、组织等在观念上高于个人的形态存在,因此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在限制个人权利亦或说是私权。

  2.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背景

  西方国家经济基础与政治内核与我国大为不同,加之其对私权的曾经绝对保护,因此其“合理使用”制度有时更像是对“私权无限制”进行的一种平衡,目的是使“私权有限制”或者说是“私权合理使用”。即私权的行使应与法律和社会公益无抵触。

  显然,这与中国大陆的立法背景截然不同,甚至可以说完全不在同一层面上。但是伴随两大法系的逐步融合(即使差异依然巨大),法的最一般价值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全球范围内进一步趋同,因此我们回到了同一层面上。比如我们开始关注私权的保护及私权与公权界限的区分,甚至如上述所言的私权保护与私权侵害界限的区分,而这些与西方国家在最初所确定并坚持至今的诸多理念甚为相似,甚至只是在一条道路上寻求最优范式。

  三、中西方“合理使用”立法例

  诚如前述注释所列举,中西方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立法例颇多,笔者仅列几个有代表意义的立法例以为凭据。

  1.中国大陆立法例

  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对版权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强调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称为《试行条例》),作为图书、期刊版权保护的行政规章,其中含有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新中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历史上,《试行条例》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试行条例》将合理使用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第二类为:第一类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事先应征求作者有无修改意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英国立法例

  英国于正式立法文件中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始于1911年著作权法,现行法规定,“合理使用”是“可以实施而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凡法律对著作权作品未作具体说明的,合理使用适用于任何一类作品,但合理使用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应被引申为规定于被任何作品之著作权所禁止之行为的范围。

  3.美国立法例

  美国于1976年修订《美国著作权法》时,才以立法形式对“合理使用”作了系统的规定。其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即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用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来使用该作品,都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第二类为合理使用的其他条款,即包括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非营利性机构对录音制品的转移,非营利性的演出或展出,某些二次播送,临时性录制等。

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卫生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入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二、督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情况;
  (二)联合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情况;
  (三)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情况;
  (四)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专项整治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
  (七)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八)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省级卫生、公安、工信、工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工作汇报;
  (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
  (五)与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行座谈;
  (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共分为6组,赴12个省进行督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其中,食品药品监管局18人参加,卫生部4人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医药局各2人参加,媒体记者6人参加,共计36人。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一组共6人,由卫生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二)督查二组共6人,由公安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公安部1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2人,媒体记者1人。
  (三)督查三组共6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四)督查四组共6人,由工商总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商总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五)督查五组共6人,由食品药品监管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六)督查六组共6人,由中医药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中医药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整治办联系电话及传真:
  010-88330207(F),010-88330218


  附件: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54899_1.html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按照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部署,各地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谷和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加快医疗器械、中药、民族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召回产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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