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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的重要与面对被质疑的资态更重要/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1:21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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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钱“死法”重要,面对被追“太多”问题资态更重要

张生贵
我们都应当为钱云会而忏悔


  近些天来,网络空间关于钱云会的案件一直持续高热不退,不象其他媒体关注的案件,一旦官方论证或定性定调后,自然就退烧或突然不再被人们追踪,而寨桥村、钱云会、征农地、碾压死等几个关键事实,却非但没有因为温州警方的定性而消解,反而越来越引起关注,从不信任到质疑,从提出问题到极端看法,一时一刻也没有消停。警方从侦破案件的专业技术角度给出结论,网民则以常规常识的眼光判断警方的定性,无论如何,这其实都是一件好事情,正是顺应了那句话,有争论才能有进步。笔者的眼光未曾停留下来,因为我即没有参加调查,也无法提出质疑,仅因此案有着广泛的网民参与的广泛的激辩,本能地要多看多想,也是出于职业的习惯。在这里,我不想对案件中谁对谁不对发表看法,我知道这样的看法也毫无意义,我们能否从案件本身的阴影中走出来,站在另一个起点上,审视这起事件,强调一句,并非对公众的质问有任何不同意见,只是想事件的发生为什么会如此结局。昨天看到一篇文章令我感动,文中提到作者曾是一名记者,为曾经的无能深深忏悔,而且这种悔恨一直缠绕着,跟随着,但又不敢跟身边人提起自己的无能,甚至也产生放弃做记者的念头。当人们第一时间看到钱云会惨死的照片、村庄的名字、简单介绍,惊愕地想起了曾经收到过那个举报线索,寨桥村,钱云会,已经记不起那个时间,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事太小了而且复杂,必然难以介入。因为就在此前一个类似的其他地方举报选题被毙了,主要是因为不够重大,征地规模影响范围也小……如果没有猜错的话,这个线索之前应该也有其他同行收到,但是都同时选择了沉默,原因只有一个,事情太小了。
  “一个富饶的浙江并不算富饶的小城的穷困小村子,一个不起眼的村长,为了那么一小块地,一块他们看来似天大,我们看来却见怪不怪的征地纠纷。根本就没有真的觉得他这是多大点事,别提商量,根本都从未跟编辑部提过,因为有限的新闻资源配置根本都不可能通过他这个小芝麻选题,过去很多类似的选题都因为自己的精力限制,媒体的有限资源配置,无疾而终。尽管对那些求助者个人来说,这却是他们唯一的希望。不敢去假设,如果媒体早一些介入,悲剧还会不会发生,必须坦诚,媒体的作用远想的那么万能,但媒体的话语权至少大于孤民。这就是所谓新闻的残酷性,新闻的残酷在于功利,轰动性、典型性、重大性等等因素,新闻的残酷也在于健忘,时效过了,热度过了,价值就减了,因为人们也淡忘了,也许是个性与人性的选择。历史的残酷则是对个人再大的事,放在历史长河中都真的只是沧海一粟,渺小得让人心痛。后人看来最多不过是在看一段精彩故事,一段看起来跟自己并没有多大关系的故事,历史是残酷的。”给钱云会这样的人我们鞠躬致敬,他坚持六年用双手撑起自己身体直到死去;深深忏悔。
  质疑死法是想真相浮出来,追查面对问题的资态,以为防止以后类似的事态再发生,我们的身边的确已经发生了许多不可思议的事件,当我们质疑截访者对而被截访弱势群体粗暴行为的时候,转眼间截访者成为被截访对象,我们追问拆迁者的良心的时候,曾为拆迁者卖力者转而成为弱势的被拆迁者,当我们质疑司法者利用强权枉法裁判的时候,曾行使司法强权的人被更强势的司法者制裁,这世界也太怪了,难以置信的事总是被信,不可能发生事时常就发生在身边,皆因利而来因利而去,翻看云卷云舒,只要让人在有限的时间里活的稍好一些,让那些掌权都用自己的权利让自己过的丰裕的时候,也让被代表者过的顺畅些,仅此而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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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于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等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我国对世行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内资金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资金筹措:
(一)世行贷款500万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8.40计算,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
(二)国内配套资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为人民币4200万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万元。配套资金多渠道筹集,其中:
(1)省级700万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2)昆明市700万元/年。
(三)小额贷款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企业的违约罚金罚息收入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滇池流域内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全省“九五”期间100家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及各地州市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
(三)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为主的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改项目;
(五)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转产企业的技改项目;
(六)区域内污染集中的治理项目。
滇池流域内的上述项目优先考虑。
第五条 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二)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三)符合当地区域综合污染治理规划,污染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明显;
(四)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论证,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总投资在120万美元以下;
(六)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七)委托银行核实及证明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债务清偿率应大于1.4,有可靠的还贷担保。
第六条 昆明市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提出申请。昆明市以外的地、州、市项目经当地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后由两家联合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省级项目直接向云南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贷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三)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意见;
(五)贷款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环保局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项目办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如果有征地需求,则须按照世行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审查批准的省级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经财政认可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提供的贷款项目担保或承诺后与云南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审查批准的地、州、市项目,由当地财政局负责承借和转贷及签订贷款合同。各地财政部门在转贷过程中,不得改变省
财政厅确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小额贷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如果发生挪用行为,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并按日息4‰对挪用部分加收罚金。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检查;省财政厅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财政局以及省级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环保局报送年度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会计报表及其它省环保局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全省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送省财政厅审查。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的贷款和转贷条件:
(一)小额贷款美元部分的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与世行标准利率挂钩。为世界银行标准利率再加上不低于1.5%的利率。人民币部分按低息贷款运作;
(二)对已经签约,但尚未提款的贷款部分,按0.75%收取承诺费;
(三)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为3至5年,含1至2年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利息和承诺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小额贷款的贷款以美元和人民币两种币种发放(外币不少于贷款额的一半,鼓励使用外币),还本付息按贷款币种计算,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五)小额贷款流向:
1.省级项目单位:云南省财政厅-项目单位;
2.地、州、市级项目单位:云南省财政厅-地、州、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3.小额贷款的提取采用“报帐制”。
第十六条 昆明市辖区的小额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昆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其它地区的小额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云南省财政厅对审查批准的项目,签订贷款和转贷合同;并根据用款计划及工程实施情况,划拨款项。
第十八条 贷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除照收贷款利息外,按1.5‰的日息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财务每年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由原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接受世行年度运作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需修改补充,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保局联合提出修改方案,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8年9月2日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51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和任务,支持和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第十条 为提高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应严格内部刊物的审批制度,限制内部刊物的数量和发放范围。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份内部刊物,发放范围只能在本系统内派发,不得越级派发。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拓展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四)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五)向各政务信息报送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加强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七)做好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向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信息员的有关资料,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扩大信息查询和搜集能力,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考察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稿件的主要类型。

(一)动态类信息。包括国家、省、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及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国家和省的重大政策动态,外地政务动态,区域协作和经贸合作动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媒体及互联网报道的有关广州市的重大动态信息等。

(二)综合类信息。包括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采取的主要措施,值得借鉴的典型经验;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效果。

  (三)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包括体制因素、客观因素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民族宗教纠纷和涉外信息;专家学者建言献策;社情民意调查;调研信息等。

第二十条 信息稿件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以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的程序途径。

(一)各单位向市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稿件,必须经过本单位政务信息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二)信息稿件必须通过专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密级信息除外)。

(三)应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信息稿件的采编分发。

  (一)市府办公厅从专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各类信息刊物,按照审定的发放范围进行派发。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设定科学、合理、严密的量化考核体系,引导各单位优质、有序、高效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府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对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单位和信息员进行通报批评,提出撤换不合格信息员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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