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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1:32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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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6〕10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答辩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3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7日内完成。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人: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议承担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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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我市培养中高级人才,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国家普通高校本科正式录取的我市高三毕业生(含没并轨院校及市政府联合办学录取的自费生),毕业后自愿回抚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贷学金: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乡镇60元、县镇70元、城市80元;
(二)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标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但考生父母双方单位,因企业亏损放假长达半年以上,且又无其他生活收入者;
(三)家中(以户口为准)现已有两个学生在外地念书(大中专以上),虽然月人均收入超过标准,但本人入学读书确有困难者;
(四)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经有关部门认定证实)。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有息贷款:
(一)被全国重点高校录取,毕业时月息按3.2厘计收;
(二)被一般院校录取,毕业时月息按4.8厘计收。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无息贷款::
(一)凡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在高校本科录取分数中全市排列前五名者,入学第一年可享受无息贷款;
(二)学年被评为院、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当年可享受无息贷款。
第五条 享受贷学金的学生,毕业违约不回抚顺者,收回全部本金,并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录取的院校及我市人才急需程度等确定。
第七条 凡享受贷学金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将贷学金全部或部分改为助学金:
(一)毕业于国家名牌大学、毕业时品学兼优、所学专业是市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贷学金的本金、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
(二)毕业于较有名气的本科院校、毕业时品学兼优、所学专业是市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贷学金的利息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抚教计财发〔1993〕12号文件《关于设置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助学基金及基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1995年9月6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由备案管理部门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管理制度。由备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并载明:

  (一)材料生产、经销单位自然情况(包括经销单位在厦固定经营场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

  (三)生产许可证范围、批号;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在厦应用动态抽检记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日受理,出具备案证明并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在备案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材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鉴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应用业绩;

  (八)经销单位应持有代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或撤消备案:

  (一)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卫生等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生产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五)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六)在厦门工程应用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两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第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备案管理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一)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

  (二)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质量、安全等使用问题;

  (三)符合备案条件未予以备案;

  (四)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建材[20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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