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1:37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你关京关办〔1996〕356号请示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但未对送达方式及其适用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我署于1991年下发了署法〔1991〕1089号文,就海关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上述《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四项正式解释,其中包括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解释。我署认为,你关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我署上述四项解释,均同样适用《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海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05] 95 号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资源局: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土地现状数据”)的权威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确认。


第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土地现状数据”的现状时点为2004年10月31 日(以下统称“统一时点”)。


第五条 “土地现状数据”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六条 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土地现状数据”可部分县(市、区)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县(市、区)采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七条 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土地现状数据”的,更新成果必须如实反映“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时点前的更新调查数据需变更至“统一时点”;时点后的更新调查数据需扣减2004年以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还原至“统一时点”。


第八条 对“土地现状数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确认。


国家级确认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国家级确认之外的“土地现状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确认。


第九条 国家级确认的“土地现状数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部地籍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部领导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申请“土地现状数据”国家级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土地现状数据”确认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更新年度、变更或更新调查工作情况,更新调查与当年变更调查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和衔接办法,更新调查成果转换到“统一时点”的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数据库,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见附表,附电子文档);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更新调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说明调整情况,并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经省级审查后,将有关说明、分析材料及调整前后的数据一并报部。


第十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省级确认所需申请材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审查的内容:


(一)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二)材料内容是否翔实、准确,数据报表、电子文档格式是否正确且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拟采用的“土地现状数据”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四)更新调查数据与变更调查数据对比,差异的流量变化是否合理,原因分析是否客观,数据衔接是否科学。


第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确认;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





附件:《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xls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煤矿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井作业人员是指除具备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入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强制培训的原则。各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入井作业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区县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地方国有煤矿和非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由区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市政府直管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培训。
  第五条 市煤炭局对区县的培训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授课教师及培训内容
  第六条 区县培训班的授课教师由市煤炭局推荐,费用由培训单位负担。
  第七条 培训教材由市煤炭局负责审查。
  第八条 培训班开班前培训单位必须编制培训计划。
  第九条 授课教师负责编制教学大纲,由培训单位审定。
  第十条 培训以选定的教材为基础,结合实际,采用理论、案例等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授课。
  第十一条 入井工人培训必须达到72学时。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由市煤炭局统一命题,市、区县煤炭局按照各自培训权限负责监考、阅卷、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市煤炭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承担。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条件。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凭《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定,保险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市煤炭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