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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53:56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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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1530082008986.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意见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标注部位是否准确、规范;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书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请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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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1]8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基本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组织制订了“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到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附件:

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制订或修订 主要内容 管理机构
(主编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起止年限 计划进度要求
1 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内容与程序、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管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现场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生产要素管理、组织协调、交工验收阶段的管理、考核与评价、回访与保修。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建委、天津市建委、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山东科技大学、中建总公司、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铁十六局、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3月-2001年6月 2001.2征求意见稿
2001.5送审稿
2001.6报批稿
2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为对著录用术语、符号、著录项目、著录格式、著录级别、著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1998年6月-2000年12月 1998.8征求意见稿
2000.4送审稿
2000.11报批稿

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对污水处理的水工构筑物设备安装、附属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物分别规定其质量验收指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0年3月-2001年11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室内污染控制,从设计、施工、验收、检验等方面做到明确的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苏州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国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5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 适用范围增加海上石油管道陆上终端工程、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以及地下储气库地面工程的防火设计。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石油规划设计总院) 华北油田设计院、大庆油田设计院、四川石油设计院、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消防支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辽河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002年6月 2001.8征求意见稿
2002.1送审稿
2002.6报批稿
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修订 对陆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中新技术、新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增加相应的技术要求。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四川石油勘察设计院) 大港油田设计院、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2000年12月-2002年3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2.3报批稿
7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修订 总结以往经验,对相关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2000年12月-2002年3月 2001.7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2.3报批稿
8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制订 对住宅装修施工工艺过程和质量作出技术规定。 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北京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元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艺海雅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音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立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01年11月 2001.5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制订 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及其安装、验收等技术内容作出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四川中光高技术产业发展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气象局
铁道部科学院雷击中心
中国电信公司湖南公司
易事达-澳大利亚ELT公司总国代理
上海气象局防雷中心 2000年5月-2001年12月 2001.4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0 墙体材料应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性能作出规定,重点在保温、节能、防渗、砌筑等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中国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
湖南大学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2.2征求意见稿
2002.8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11 老年人住宅标准 制订 适用于老年人居住建筑中的住宅、公审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民政部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0年9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2 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管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立卷与归档的职责分工;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组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案卷的编目;案卷的装订;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等。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城建档案工程办公室)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南京市城建档案馆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重庆市城建档案馆 2000年3月-2001年6月 2001.2征求意见稿
2001.4送审稿
2001.6报批稿
1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电梯井道要求;导轨安装要求;门系统安装要求;曳引机安装要求;轿厢安装要求;电器装置安装要求等。 建设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苏州江南电梯有限公司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乐金产电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002年8月 2002.1征求意见稿
2002.4送审稿
2002.8报批稿
1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钢、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项目、测试手段和要求以及提出可靠的测试结果。 建设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建筑研究总院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安交通大学
2000年8月-2002年6月 2001.9征求意见稿
2001.12送审稿
2002.6报批稿
1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修订 主要修订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燃气的应用;制气、净化等。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北京燃气集团、上海燃气集团、天津燃气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广州燃气集团、沈阳燃气集团、西安燃气集团、深圳燃气集团、新奥集团、北京燃气设计院、国家铜业协会(上海)、新兴铸铁制管公司、亚大塑料制管公司、日丰铝塑复合管(佛山)制管公司、珠江钢管集团、华创天元钢骨塑料管(廊坊)公司 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主要内容:基本规定;进场验收;钢结构焊接;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工程;钢结构组合工程;钢结构拼装工程;单、多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料工程等。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武钢(集团)公司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机械施工公司
中建三局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1征求意见稿
2001.9送审稿
2001.11报批稿
17 智能建筑检测评估验收标准 制订 适用于智能建筑的检测要求。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工作委员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信息产业部北京设计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所等 2000年8月-2001年12月 2001.5征求意见稿
2001.10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18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于储存粮食散料,平面形状为圆形且中心装、卸粮的钢板仓设计。 国家粮食局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北京科学研究设计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中谷粮油集团、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北京粮油集团 2000年6月-2001年2月 2000.8征求意见稿
2000.12送审稿
2001.2报批稿
19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于储存各种原粮、成品粮的平房仓设计。 国家粮食局
(郑州工程学院·郑州粮食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国贸工程设计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设计院、北京煤炭设计院研究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2000年6月-2001年2月 2000.8征求意见稿
2000.12送审稿
2001.2报批稿
20 建筑地面工程验收规范 制订 对《建筑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修订,将验评标准有关内容合并。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工程局) 无锡建工局、苏州一建、江苏建科院、江苏建安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南通建安公司、天津建工集团 2000年8月-2001年8月 2000.12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8报批稿
2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各类民用建筑物内、外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西安北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厅技防办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2 电视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的建筑物内、外的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北京联视神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各类民用建筑物内、外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北京天龙控制系统公司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4 防爆安监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空港、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建设。 公安部
(全国安防标委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民航总局公安局
公安部科技局三处 2000年9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25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修订 适用范围将增加构筑物方面的内容。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1.11征求意见稿
2002.7送审稿
2002.11报批稿
26 通钢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订 集中全国代表性地区、施工企业、设计院与科研单位的丰富经验、集思广益,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条文 上海市建委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处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城建第九建筑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质监站、广州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公司 2000年11月-2001年12月 2001.4征求意见稿
2001.11送审稿
2001.12报批稿
27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修订 本规范调查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地下铁道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以及历年来的科研成果,同时,借鉴了国外地下铁道有关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在规范修订中加以体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铁道部通信信号公司研究设计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地铁管理处 2001年11月-2002年12月 2002.3征求意见稿
2002.9送审稿
2002.11报批稿
28 乙稀基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设计规定;施工规定和工程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富丽化工集团公司
无锡光明化工厂
上海新华树脂厂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12月-2001年10月 2001.3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9报批稿
29 环氧自流平地坪防腐蚀工程规程 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设计规定;施工规定和工程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扶桑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0年12月-2001年10月 2001.3征求意见稿
2001.6送审稿
2001.9报批稿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 重点是对规范第3.0.3,3.0.7,4.2.3,4.2.4,5.1.3,7.2.5和8.0.5条及附录部分修订。 公安部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等 2000年1月至12月 2000.6征求意见稿
2000.9送审稿
2000.12报批稿
3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修订 适用范围:灭火器标准类型规格,简化设计计算程序等。 公安部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武警学院、北京市消防局、杭州薹杭防火才材料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003年3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10送审稿
2003.3报批稿
3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制订 适用于现阶段城市用水整体水平和居民生活用水水平,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区别不同的地区,提出城市居民合理的用水指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待定 2000年12月-2001年8月 2001.6征求意见稿
2001.7送审稿
2001.8报批稿
33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制订 1、承重结构用锚栓钢材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2、承重结构用纤维板材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3、承重结构用单向或多向纤维织物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4、承重结构用粘合剂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其检测要求;
5、化学灌浆料的安全性能及其检测要求;
6、承重结构用聚合物砂浆、聚合物混凝土的安全性能及其检测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中科院大连华学物理研究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福州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东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安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慧鱼建筑锚栓公司、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吴江结构加固发展公司、厦门中连结胶有限公司(另有两单位待定) 2001年1月-2002年12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6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人防办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 总结洛阳12.25火灾事故教训,对涉及娱乐场所、地下商场等方面的技术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安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1年3月-2001年5月 2001.3送审稿
2001.4报批稿

3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局部修订 对设计、施工中新技术、新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增加相应的技术要求。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1年3月-2001年7月 2001.5送审稿
2001.7报批稿
3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耐久年限、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物设计、室内环境设计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 建设部设计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现代集团)、中国建筑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规划设计院、甘肃省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总院等 2001年3月-2002年12月 2001.12征求意见稿
2002.8送审稿
2002.12报批稿
40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制订 主要包括材料、一般构造要求、设计与构造、施工要求、检验与验收等。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同济大学土木工程系 2001年4月-2003年3月 2002.9征求意见稿
2003.1送审稿
2003.3报批稿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28号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五大百亿"工程规划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制订本办法。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二、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属公益性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建设规划,建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
  五、建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助标准
  1.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根据各疾控中心的房屋现状与建设标准(建设标准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的差额核定。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2)属改造危旧房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期完成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经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省下达给各地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床位数确定补助额,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140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7000元。
  建设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核定补助总额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期下拨。
  六、建设补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是建设补助资金申请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建设任务,按照本地的各建设机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可能,编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划,共同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后,确定全省建设规划。建设规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规划的各个项目相应列入省级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
  2.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已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制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申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全省的年度建设计划。
  3.资金到位证明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时,还需提供建设资金的到位证明资料(包括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其他资料
  申请基本设备新购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供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述资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二)建设补助资金拨付
  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拨。建设补助资金下拨采取分上、下半年集中拨付的办法,其中上半年度按低于本年开工项目补助额的50%拨付,下半年度拨付本年度竣工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余额。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统一在下半年度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经费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卫生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八、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需按季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年度终了需报告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具体要求和表式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03〕351号)。
  建设项目竣工10日内,项目单位必须填报建设项目竣工表(见附2),由当地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可视情采取取消补助项目资格、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套取建设补助资金的;
  (二)将建设补助资金移作他用的;
  (三)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如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的;
  (四)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的;
  (五)地方承诺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六)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或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1.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略)
  2.项目竣工表(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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