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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1:22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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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13年4月3日






附件下载: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5/W020130521044531.doc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 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6
  1.2语言文字 11
  1.3法律 11
  1.4 标准和规范 1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
  1.7联络 14
  1.8严禁贿赂 15
  1.9化石、文物 15
  1.10交通运输 16
  1.11知识产权 18
  1.12保密 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9
  2. 发包人 19
  2.1 许可或批准 19
  2.2 发包人代表 20
  2.3 发包人人员 2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2
  2.6 支付合同价款 22
  2.7 组织竣工验收 2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2
  3. 承包人 2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3
  3.2 项目经理 24
  3.3 承包人人员 26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27
  3.5 分包 27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29
  3.7 履约担保 29
  3.8 联合体 30
  4. 监理人 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30
  4.2监理人员 30
  4.3监理人的指示 31
  4.4 商定或确定 32
  5. 工程质量 32
  5.1质量要求 32
  5.2质量保证措施 33
  5.3 隐蔽工程检查 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35
  5.5 质量争议检测 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6
  6.1安全文明施工 36
  6.2 职业健康 40
  6.3 环境保护 41
  7. 工期和进度 42
  7.1施工组织设计 42
  7.2 施工进度计划 43
  7.3 开工 44
  7.4测量放线 44
  7.5工期延误 45
  7.6 不利物质条件 4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7
  7.8 暂停施工 47
  7.9 提前竣工 49
  8. 材料与设备 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2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8.6 样品 53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5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5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56
  9. 试验与检验 56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56
  9.2取样 57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7
  9.4 现场工艺试验 58
  10. 变更 58
  10.1变更的范围 58
  10.2 变更权 58
  10.3变更程序 59
  10.4变更估价 5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0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61
  10.7 暂估价 61
  10.8 暂列金额 63
  10.9 计日工 64
  11. 价格调整 64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4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6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8
  12.1 合同价格形式 68
  12.2 预付款 69
  12.3 计量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72
  12.5 支付账户 7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76
  13.2竣工验收 76
  13.3工程试车 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81
  13.5 施工期运行 81
  13.6 竣工退场 82
  14. 竣工结算 83
  14.1 竣工结算申请 83
  14.2 竣工结算审核 8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84
  14.4 最终结清 8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86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86
  15.2 缺陷责任期 86
  15.3 质量保证金 87
  15.4 保修 88
  16. 违约 90
  16.1 发包人违约 90
  16.2 承包人违约 92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4
  17. 不可抗力 94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4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5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95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6
  18. 保险 97
  18.1 工程保险 97
  18.2 工伤保险 97
  18.3 其他保险 98
  18.4 持续保险 98
  18.5 保险凭证 98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98
  18.7 通知义务 99
  19. 索赔 99
  19.1 承包人的索赔 99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00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01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01
  20. 争议解决 102
  20.1和解 102
  20.2调解 102
  20.3争议评审 102
  20.4仲裁或诉讼 103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 104
  2. 发包人 108
  3. 承包人 109
  4. 监理人 112
  5. 工程质量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14
  7. 工期和进度 114
  8. 材料与设备 116
  9. 试验与检验 117
  10. 变更 118
  11. 价格调整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23
  14. 竣工结算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5
  16. 违约 126
  17. 不可抗力 128
  18. 保险 129
  20. 争议解决 129
  附件...........................................................................................13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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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1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已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缴行为,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缴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 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
  本办法所指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是: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集团)按国家规定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转让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
  第五条 在蚌埠市区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 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预算外资金代收业务。
  代收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与代收机构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代理收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财政局和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收费方式;
  (四)所收资金划转和对账方式;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每个收费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和每个收入项目编码(包括往来款项和各类代管资金),做好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审核、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八条 由代收机构代收的预算外资金,收费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开具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应当载明收费单位、对象、标准、数额、期限以及代收机构等项内容,并明确对缴费人逾期缴款加收滞纳金的标准。滞纳金标准,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每日按照缴费数额的1‰执行。
  第九条 缴款书可作为代收机构结算凭证使用,缴款人凭此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款。缴费人应当按照缴款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到代收机构缴费。缴费人对缴费项目或者缴费标准、数额以及加收滞纳金有异议的,应当先行缴纳,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代收机构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审核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并将受理联退缴费人。收费单位凭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的缴款书,向缴费人开具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或收款收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接纳市金库、财政专户拨入款项和办理日常支出业务。其他日常收入款项、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往来款项应当通过财政专户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开设基本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审批,并领取《开户许可证》。严禁擅自开户、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原开设的收入待解户一律撤销,账户余额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设有收费网点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市级财政专户,用于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四条 缴费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收费单位未开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收据的,缴费人应当向市财政局举报。
  第十五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将所收资金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划转市级金库。
  第十六条 代收机构及其收费网点应当定期与市财政局、收费单位对账,保证收费数额与应收数额、上缴财政专户的数额一致;财政部门应当与金库定期对账,保证划入金库的数额与金库收到数额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市财政局给予相应奖励:
  (一)检举违反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办法的;
  (二)举报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前言
为全面落实党的五保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五保工作,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以体现党和国家对社会孤老残疾人员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保对象。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的评定。按照五保条件,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大队)提出意见,报乡(公社)批准。被评定的五保户,要登记、建档,发给五保证或签订五保协议书。此项工作,要在每年春季评定、审查并调整一次。
第三条 供给标准。评定的五保户,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由五保户所在村(队)集体供给。
一、保吃。包括口粮、副食、燃料、炊具和生活必需的零用钱。
二、保穿。保证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等。
三、保住。保证住房安全,不透风,不漏雨,屋内卫生、明亮。
四、保医。有病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时,村(队)派人照护。
五、保葬。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妥善处理五保户的丧事。
另外,要保证孤儿入学读书。
第四条 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分散供养:
1、自已安排生活;
2、定人帮助照护;
3、委托有条件的亲友、近族代养。
第五条 供给办法。五保户生活所需的粮、款、物,由集体公益金解决。鉴于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五保户所需费用的筹措,可因地因户制宜。
一、列入承包合同,统一提留,由村(队)收集后及时送交五保户或敬老院;
二、划定五保户供养基地,由集体种植或承包到户(组),从中提取五保户所需费用;
三、定户承包五保户,划给承包户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户按标准负担五保户所需供给;
四、五保老人在本村的亲友、近族有条件并愿意照管的,也可商定协议,实行队供亲养或亲友全养,集体付给合理报酬。
五、乡(公社)统筹。即把各五保户全年所需粮款物,或订入承包合同,或按人头、地亩分摊在各户名下,在夏、秋征收、征购时统一征集到乡(公社),发给五保户粮、款供给本,按月取粮取款。
不管采取哪种办法,一定要使五保户的生活供给落到实处,得到保证,绝不允许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承包土地自种自食。
第六条 敬老院。举办敬老院是五保工作的发展方向,乡(社)、村(队)都要积极举办。
办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乡(社)、村(队)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所需费用要本着集体事业集体办的原则由乡村集体筹集。经济条件差、办院确有困难的,在开办时政府可用社会救济款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要选配好能够热心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五保户的财产。五保户由集体实行供给后,其私有财产仍归本人所有,但房屋等主要财产不经负责供养的村(大队)同意,不得随意处理。五保老人去世后的遗产,谁供养由谁继承。对五保户实行供养不要以有无财产为条件,要按党的政策落实五保。
第八条 检查制度。为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对五保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年春节前要检查五保户的供给是否符合标准,过节有无困难。秋收后要检查供给政策落实的如何,能否安全过冬。在检查中对搞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第九条 组织领导。五保是一项政策性强,政治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领导,支持五保工作的开展。对基层干部、群众要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其按照政策做好五保工作的自觉性。对由于不负责任使五保户生活处于极端困难境地,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
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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