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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30:36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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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发〔2001〕212号 2001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厅)局,各民政院校(培训中心):

《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

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



民政理论研究是提高民政工作水平,实现新时期民政工作创新的基础和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精神和部领导关于转变科技工作思路的指示,进一步推动民政理论研究的深入、广泛开展,根据我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着眼新世纪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本系统及社会的科研力量,紧紧围绕部业务工作和各阶段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研究民政工作发展战略和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机关公务员宏观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

──目标:民政理论研究队伍发展壮大,研究水平得到提高,民政理论对民政工作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促进民政系统注重理论研究良好风气的形成;吸引更多的社会科研力量关注民政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

二、研究内容和课题形式

研究内容分为三个层次: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内涵、外延、性质、任务及改革发展战略研究;

──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民政工作与经济改革、民政工作与民主政治建设、民政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民政工作与法制建设、民政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等;

──各项具体民政业务工作重点问题研究。

研究课题形式分为三类:

──招标课题。主要是民政工作重大课题,每年3-5个,面向全系统和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合同化管理,给予经费资助。

──自选课题。系统内外人员从部发布的课题指南中自行选题、自行研究,选题报部备案,成果报部评审,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给予奖励。部内人员获得一等奖者,可酌情给予嘉奖。未获奖但有一定价值的成果,向民政报刊推荐发表。

──自拟课题。系统内外人员均可在部发布的课题指南之外,自行拟定对民政工作有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课题报部备案同意,其成果与自选课题成果一并评审、发奖。

三、主要做法

(一)课题编制和发布

──课题编制。主要程序为:人教司、办公厅组织印发编制年度科研课题的通知;各司局(含政策研究中心)根据本年度业务工作重点提出研究课题建议;人事教育司汇总课题建议并会同办公厅、政研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民政部民政理论研究计划”并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

──课题发布。主要有三条渠道:一是以民政部文件的形式直接发文给部机关各司局、有研究实力的直属单位以及各民政厅局、系统民政院校;二是由中国社会报向全系统和社会发布;三是根据需要,主动将有关课题送一些有实力的研究机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有关院、校、所。

(二)课题申报、立项和备案

──课题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课题发布的有关要求申报招标课题。申报时间从课题发布起1个月之内有效。主要程序为:课题申报人员或单位根据部发布课题内容,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民政部民政理论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起止日期、项目申请单位情况及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呈报意见、立项背景和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主要研究人员和经费预算。

──课题立项。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招标课题分别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对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课题立项方案;课题立项方案报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司与课题承担人或单位签订《民政部民政理论研究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起止日期、项目下达部门、承担单位或个人、保证单位、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计划进度和阶段成果、课题经费等。

──课题备案。自选课题和自拟课题确定后,相关人员向部人事教育司索取备案表,填写相关内容后报部备案同意。

(三)课题验收与成果形式

──课题验收。主要程序为:各类课题承担单位或人员提出科研成果验收申请;人事教育司会同办公厅、政研中心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成果形式。对验收合格的招标课题成果和获奖的自选、自拟课题成果,在中国社会报正式公布,实行相应奖励。每年度研究成果由人事教育司汇编成书,供部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共同使用。

四、经费渠道

──所需民政理论研究经费从历年结余的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民政理论研究课题经费由人事教育司根据项目计划开支。对签订合同的课题,先付总经费一半作为启动资金,课题完成并验收后付清其余经费。

──民政理论研究科研课题经费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核拨。

五、组织管理

──部领导负责民政理论研究方案的审核把关和总体协调。

──课题编制、发布、评审、成果公布由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共同负责,相关业务司局和社会报社参与。课题计划、立项、经费及成果应用等科技管理事项由人事教育司归口负责。

──鼓励各司局、政策研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参与做好本项工作的同时,直接承担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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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管理,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公共工程项目,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回购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设施有关的权利购回。
第四条 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采用BT模式建设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BT模式建设。未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年度BT项目计划;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
(四)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六条 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由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的前期工作必须完成BT融资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列入BT项目的总投资。
第七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所有BT项目均由项目业主起草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所有BT项目一律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招标方案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实行。BT协议由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二条 BT项目工程投资造价严格按照《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方可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具备相关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执行。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及让利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评标专家应具备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专家组应由具有工程、财经审计、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组成。
第十六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两部分。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项目代建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协议签订后应在钦州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人负责办理项目初设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许可、消防等各项报批手续,项目业主协助投资人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人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对BT项目进行建设时,应遵循国家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履行项目的立项、送审、招投标、监理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选定项目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并派出相关工程人员对项目的进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及签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按照BT项目协议的规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进行回购,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并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BT项目协议的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计提管理费用,由投资人向项目业主预付,计提比例为(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工程造价)×1%。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额的核定:总投资额=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项目业主管理费+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竣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审计及验收合格后,投资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移交手续,项目业主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人即进入保修期。回购时项目须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二十七条 回购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内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项目业主管理费(其中N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M为项目工程平均利润率且≤5%),(2)=工程造价×(1+N);一年以上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0.02)+项目业主管理费,(2)=工程造价×(1+N+0.02)。原则上回购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相关程序移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投资人按照保质规定进行保修,投资人未尽保修义务的,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利用保证金对项目进行保修。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BT项目回购前,投资人不能擅自变更,也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担保、反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
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到BT项目正常运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BT项目协议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嘉政[19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以促进嘉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除国家、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特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l、外商来嘉兴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2、在开发区内投资国家、省、市及开发区鼓励的生产性项目,且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返还。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

  经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项目,以及进行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等农业资源开发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政策;开发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项目投产营运后,其应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内准予免税;第四年至第十年上缴后由财政返还50%。

  四、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娱乐等服务产业

  外商来我市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娱乐活动项目、交通运输、仓储和货运代理项目、信息咨询项目等服务性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后,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按注册资本增加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重计算),可享受以上四项同类项目的财政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开发区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由开发区财政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优惠

  l、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注册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按期到位;

  2、国家鼓励项目:外商注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按期到位;

  3、其它外资项目:外商注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按期到位。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财政返还属地方财政能够分成留用部分的30%;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返还地方财政分成留用部分的50%。

  七、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l、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缴纳的契税,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2、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按该地块的征用和配套建设成本优惠提供。优先保证水、电、汽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并经批准可减免或缓交电力增容贴费中的地方电网建设附加费。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开发区工作,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专业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

  八、试行有偿委托招商和引资奖励

  各级计委、经委、外经委、开发区可与国际上有实力、有影响、有积极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凡引荐项目并参与洽谈促使项目成功者,待资金到位后,可给予事先约定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一般不大于注册外资或到位资额的3%;对己在嘉兴投资的外商引荐其它外商来我市投资,可视其所起作用给予相应的事先约定的中介费用。

  对国内人员及其他单位介绍引荐外资,可视其所起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市政府嘉政[1993]4号文执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企业支付;外商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国际惯例,以土地和房产出让提取佣金的方式予以奖励。

  对完成当年招商引资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和有考核指标的市级部门、开发区可给予适当奖励。

  九、以上规定适用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得到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返还的税款。

  十、香港、澳门、台湾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以上领域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嘉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三、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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