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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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
为了促进中国和印度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边境贸易,并达成谅解如下: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边境贸易,包括陆路贸易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与印度北方邦以及其他双方随时可能同意的接壤地区的居民之间所进行的边民互市。
二、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和双方同意的货物交换应遵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目前同意在下述地点开辟边境贸易市场:
1.中国西藏自治区的普兰;
2.印度北方邦比索拉加地区的贡吉。
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活动将每年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在上述边贸市场进行。
四、为了便利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决定将强拉(利普勒克)作为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的通道。在一方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进入另一方境内时,必须持有效的入出境证书,并服从另一方有关当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边境贸易以双方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或以易货方式进行。具体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商定。如有必要,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商签边境贸易的银行细则。
六、为保证本备忘录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可分别指定各自边境有关当局协调和解决边境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两年。但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类推。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恰丹姆巴拉姆
(签字) (签字)
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期,泽州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对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起了带头作用。为在全市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质量信誉建设,加大对质量信誉等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借鉴泽州县政府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对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
暂 行 办 法
(泽州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质量信誉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风尚,提高全县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泽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是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企业质量信誉工作进行评定,并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的企业。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凡我县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工作由县名牌战略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等级以上的企业,在申报中国名牌和山西省名牌产品时,给予优先申报;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优先予以认定。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帮扶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诚信创建工作。
第六条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质量信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风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名牌战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48号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志 办法 公告
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
单色标识 双色标识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含义:标识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双色标识:第一种:黄色图案:C:0 M:10 Y:100 K:0
绿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种:金色图案:C:10 M:18 Y:68 K:0
绿色底版:C:79 M:0 Y:94 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