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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0:42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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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帮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交流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发展在该领域的合作,以利两国的经济发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机械工业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联邦能源与工业委员会和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技术合作局作为各自的代表机构,双方保持经常接触,协商两国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的一切有关事项。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交流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科技情报资料和所取得的经验,但不包括具有特殊性质的资料或任何缔约一方与第三方合作所获得的或发展的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商定提供培训人员的助学金名额,并提倡两国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就共同感兴趣的项目进行互访。

  第五条 缔约双方也可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就两国共同关心的具体项目进行合作。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本协定的有效期五年。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提出终止要求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即行失效。
  本协定终止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和承担的项目,在双方未商定别的办法前,应按原协定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
 政     府                    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伟                       奥斯托依奇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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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的通知
1991年2月11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转发给你们。该函提出的原则,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望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密切配合,认真按此办理。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资办字(1990)第0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我公司业务和机构发展比较迅速,公司所属的一些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使用“中信”名称方面较为混乱,已给我公司信誉带来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今年以来,根据国家治理整顿公司的精神和贵局对我公司更改名称及年检注册工作的意见,经研究,我公司决定进一步理顺中信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对中信公司所属子公司其下属公司使用“中信”名称加强管理。现已确定,除中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其他控股子公司、归口隶属或挂靠的子公司和其他下属公司,一律不得使用“中信”名称;同时所有子公司及其他公司在注册登记中,也不得在名称上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其法人名称连用。使用“中信”名称的子公司,均应取得中信公司的批准文件方可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过去,在中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工作中,贵局曾一贯予以指导,给我们以很大支持。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所属机构的管理,维护工商登记的严肃性,希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后的工商登记工作中继续给予支持。凡遇以“中信”名称登记、注册或进行年检的公司和企业,请贵局审查其是否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将有关情况与我公司沟通。另,我公司将把此函抄送有关地方工商管理机构,请他们协助也按此精神办理。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保市政〔2006〕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中国电谷”发展,建设国家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基地,打造我市以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新型储能材料、输变电及电力自动化和高效节能设备为主要内容的新能源及能源设备产业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应范围指“中国电谷”规划内企业及保定市范围内的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新型储能材料、输变电及电力自动化、高效节能电力制造企业。以下统称“中国电谷”企业。
  二、“中国电谷”规划范围内企业在保定国家高新区注册登记纳税,首先享受保定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同时享受本规定所定政策。
  三、“中国电谷”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扶持。上述两项专项资金80%用于该项目单位的技术创新,20%纳入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我市符合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上的“中国电谷”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中国电谷”项目,除应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一律免收地方性收费。应缴纳的地方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信建设配套费、再就业资金、旧城改造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评价费、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专项资金、劳动防护设备效果鉴定费、新工艺的劳动卫生评价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形图收费、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土地征用管理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等费用予以免收。
  五、凡“中国电谷”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其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国家、省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对市及市以下征收的地方规费(土地出让金),最大限度地用于“中国电谷”项目建设。
  六、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的“中国电谷”项目,政府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开发区内达到“六通一平”(供水、供汽、供电、通信、排水、天然气和道路)。
  七、“中国电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技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税。
  八、凡“中国电谷”项目外商投资所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退税范围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九、“中国电谷”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采用先依率计征,再通过创新基金补贴的办法对企业给予支持。
  十、优先安排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企业及项目,申请国家、省的国债、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支持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的项目建设。
对我市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优先推广采用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产业的产品。
  十一、鼓励“中国电谷”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有关部门优先办理“中国电谷”企业年度出口免、抵、退税手续,金融部门优先办理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度质押银行贷款。
  十二、“十一五”期间,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中国电谷”项目的资金配套;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吸引高级人才;基础平台及环境建设;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十三、“中国电谷”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同比增幅达到50%以上的,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该企业当年提供地方税收新增部份5—10%奖励,其中4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中国电谷”企业承担的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以项目经费形式从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鼓励“中国电谷”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的企业;引进国外知名品牌,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与国外知名品牌联合,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与国内知名品牌联合,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十四、对市外投资我市“中国电谷”项目的,视同外资,引资者享受我市《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行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保办发[2002]6号)对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农转非等事宜,由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办理。
  十五、对“中国电谷”项目的备案、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上门服务,快速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由市纪检、监察和发改部门负责,确定全市的“中国电谷”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实施封闭运行,挂牌保护政策。所有“中国电谷”企业新上项目未竣工达产前,不参与社会上组织的评比、赞助、捐献等活动。对“中国电谷”企业各项地方规费的征收,实行“一张纸,一遍清,一个漏斗往下征”的办法,由市收费局牵头,统一征收,分户记账。
  十六、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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